申请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桥西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9968885M。法定代表人:龙世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特别授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攀枝花市白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27483138C。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彝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与被告攀枝花市白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刘某某、倪和诚、倪泽朋、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王洪寅、杨军、郑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白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xx**号),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白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红宇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及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仁和支行,账号:xxxxxx;开户银行:攀枝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账号:xxxxxxx)予以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何某某、刘某某持有的攀枝花市白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予以财产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攀枝花市白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证号:xxxx**号土地使用权。冻结期限为2018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二、冻结何某某、刘某某持有的攀枝花市白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冻结期限为2018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三、冻结攀枝花市白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红宇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为2018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四、冻结攀枝花市白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往来账户2个(开户银行:攀枝花商业银行仁和支行,账号:xxxxxxx;开户银行: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账号:xxxxxxx)。冻结期限为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明恒
书记员:王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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