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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彬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建彬,男,汉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持有毒品罪(一)2017年5月5日,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在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太源村8组徐建彬家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7.12克和疑似毒品麻古3.00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冰毒和疑似毒品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二)2017年5月15日下午,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民警在富顺县板桥镇晶众鑫经营部将被告人徐建彬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检查出疑似毒品冰毒11袋,经称量净重8.14克;并查获其丢弃在该营业部内德疑似毒品冰毒1袋(净重37.60克)和一硬壳云烟盒装的疑似毒品麻古(8.48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冰毒和疑似毒品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徐建彬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冰毒共计62.86克,毒品麻古共计11.48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罪自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徐建彬在其家中4次提供毒品并容留陈某、方某某吸毒。2017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徐建彬家中挡获吸毒的陈某、方某某。上述指控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建彬明知毒品是国家管制物品而予以非法持有,且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4次,应分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罪。被告人徐建彬对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持有毒品罪(一)2017年5月5日,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在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太源村8组徐建彬家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7.12克和疑似毒品麻古3.00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冰毒和疑似毒品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二)2017年5月15日下午,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民警在富顺县板桥镇晶众鑫经营部将被告人徐建彬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检查出疑似毒品冰毒11袋,经称量净重8.14克;并查获其丢弃在该营业部内德疑似毒品冰毒1袋(净重37.60克)和一硬壳云烟盒装的疑似毒品麻古(8.48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冰毒和疑似毒品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徐建彬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冰毒共计62.86克,毒品麻古共计11.48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罪自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建彬在其家中4次提供毒品并容留陈某、方某某二人吸毒。2017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徐建彬家中当场挡获吸毒的陈某、方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案件来源及对徐建彬羁押的情况。2.情况说明,证实徐建彬被抓获等情况。3.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徐建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情况。4.搜查、称量、取样、封装、扣押笔录等,证实公安机关2017年5月5日、5月15日在徐建彬家中和徐建彬身上查获的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进行搜查、称重、扣押等情况。5.自贡市公安局和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物证检验报告两份,证实对被查获的涉案疑似毒品冰毒和疑似毒品麻古及在徐建彬家中扣押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案发地点、方位。吸毒人员方某某、陈某分别辨认出杨某及提供毒品和吸食毒品场所的徐建彬。徐建彬、杨某辨认出“二娃”。徐建彬指认2017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疑似毒品及吸毒工具以及杨某指认2017年5月5日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毒品情况。7.视听资料光盘20张,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涉案毒品称量、取样、封装、扣押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及依法讯问情况。8.证人曹某(富顺县板桥镇晶众鑫经营部老板)证言:2017年5月15日下午3点过,自己在店里看见警察进店将一名男子抓住,从他身上检查出很多塑料袋装的物品,那名男子对警察说是冰毒,警察当面将那些物品分别进行封装,我在封装带上签了字。公安刚出超市,张某在超市冰柜旁边发现一袋用卫生纸包裹着用透明塑料袋装像冰糖的白色颗粒。我们连忙叫警察,警察押着那名男子转来,他承认是之前丢的一袋冰毒。当晚7点过,张某在食品区的秤旁边发现一个硬盒的云烟烟盒,打开后发现里面有一个大的透明塑料袋,大的里面又装有小袋子,袋里装的红色小药丸。我打110后,警察将东西带走了。9.证人张某(富顺县板桥镇晶众鑫超市员工)证言:2017年5月15日下午3点过,自己上班看见警察进店将一名二三十岁的男子抓住。警察在他身上搜出很多塑料袋装的东西。他当场承认是冰毒,警察便将那些物品进行封装,我在封装带上签了字。我经过食品区冰柜时发现地上有一个透明塑料袋,马上叫了警察,警察将那名男子押转来,他承认是之前被抓乱跑时丢下的一袋冰毒。当晚7点过,我在称糖的秤旁边发现有一个白色的云烟烟盒,打开看见里面有小的透明塑料口袋,口袋里有红色药丸样的东西。我告诉老板和同事,老板报警后不久,警察把东西拿走了。10.证人方某某证言:2017年1月,自己通过朋友认识了徐建彬,一共去许他家中五次,每次都是去吸食毒品冰毒,不是每次都给他钱,有时在游戏里给他上分或发50至100元的微信红包用来支付我吸毒的费用。一个多月前在他家我认识了陈某,见过陈某三四次,每次陈某和我一样都是去他家吸毒。2017年5月5日我因毒瘾犯了,上午10时许到他家。在他家二楼左手边的一个房间,看见他和他老婆杨某、陈某在,茶几上有一小包包冰毒,我提出想吸食毒品,他让我自己整来吃。我就用茶几上的一个矿泉水瓶子改装的“壶壶”,采取烤吸方式吸食冰毒,我吸之后,陈某用我使用过的“壶壶”吸食毒品冰毒。我们俩在他家吃了中午饭,大约1点过,徐建彬走了。下午在公安来之前,我和陈某断断续续又吸食了几次。6、7点钟,杨某和陈某发现警察来了,杨某拿着一个背篼往3楼去,也把“壶壶”拿起走了,不知道丢哪儿了。11.证人陈某证言:自己通过朋友认识徐建彬,前后去他位于王井镇太源村的家中吸食毒品七八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他家认识并见过方某某五六次,方在徐家中吸冰毒有三四次。最近一次是2017年5月5日早上5点过我去徐家,徐和老婆都在。我先去他卧室睡觉,中午起床后看见方在二楼客厅吸食冰毒,我吃午饭后也去吸食了几口冰毒,是用矿泉水瓶子插上吸管采用打火机烤吸的,我吸食这些毒品没有付钱给任何人。徐吃午饭后就走了。12.证人杨某证言:2017年3月以来,认识徐建彬的陈某、方某某经常来我家耍,一来都在我家二楼客厅里耍。我去打扫房间时闻到很刺鼻的气味,知道是吸毒后产生的气味是大概在两个月后,他们是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吸毒的。吸食冰毒和麻古,他们都没拿过钱给徐建彬,只是让他们做做家务等,提供他们吸毒的毒品应该是徐建彬从一个叫“二娃”的人手中拿的。2017年5月5日一早陈某到了我家,后方某某也来了,他们二人在我家二楼客厅都吸食了毒品。中午和我们一起吃了午饭。下午6、7点钟,公安来我家查获前,徐建彬电话叫我将家里的一个装有东西的背篼拿到二楼楼顶的套楼藏好,之后公安还是将现场吸毒的工具及徐建彬家中持有的涉案毒品进行了搜查、称量、封装、扣押等,并同步录音录像让我进行指认。13.被告人供述:2017年5月5日,陈某和方某某到我家吸食毒品,之前他们也来过家里吸食毒品。当天我们还一起吃午饭。中午1点过,我有事出门。下午6、7点钟,老婆杨某打电话说有公安来家里,我让她把一个蓝色包包和背篼往外面丢,结果被公安现场找到了。这次被公安查获的那些毒品是我的,种类有冰毒和麻古,冰毒10多克,麻古20多颗,是一个叫“二娃的人”(真实姓名不知道)给的,是他在我家中制造两次毒品后作为酬谢给的。5月15日,我在富顺县板桥镇的一家超市内被公安抓获时,从我身上搜到了一个用云烟烟盒装的小袋袋的冰毒,还有一个我扔到超市里的装毒品冰毒的大袋子后也被公安当场找到。这次被查获的毒品是头天晚上“二娃”在邓关镇树脂厂给我的。我除自己吸食毒品外,在家供他人吸食毒品,他人有时会采用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但不是每次都转。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彬犯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竣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彬明知毒品系国家管制物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且多次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徐建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徐建彬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判决宣告前徐建彬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徐建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建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强

书记员:黄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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