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朱二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资中县。2009年6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4日、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罪
2014年1月9日晚上,滕链锋与陈财在资中县重龙北街“A+酒吧”发生纠纷,陈财打了滕链锋耳光。滕链锋便于当晚纠集朱某某等人,准备了砍刀、棒球棒等武器后,约陈财到资中县重龙镇二桥桥下练车场斗殴。陈财随即召集林飞龙等人持甩棍、水果刀等前往应战。1月10日凌晨,滕链锋等人持砍刀、棒球棒在二桥下练车场内与持甩棍、水果刀等的陈财、林飞龙等人发生斗殴,造成林飞龙、陈财等人受伤。经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飞龙的身体损伤属轻伤二级,陈财的身体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朱某某在进入看守所后,在第二天管教查房时,朱某某告知管教其还有打架的事情,管教遂将该情况告知了公安机关,朱某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滕链锋、陈财、林飞龙、钟存涛的供述、证人隆某某、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资中县人民医院病历、抓获说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本院(2015)资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交通肇事罪
2016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越野摩托车搭乘卿恩杰在资中县重龙镇闲逛。行至资中县环卫所停车场外时,将行人曾某某撞伤。救护车赶到后,朱某某即弃车逃离现场。随后,曾某某因车祸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到资中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聚众斗殴及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某、陈某、陈某某、卿某某的证言、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川谨所(2016)病鉴字第093号尸体检验意见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华科所〔2016〕机鉴字内江资中06001号关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鉴定意见书、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内)鉴(理化)字〔2016〕315号理化检验报告、死亡证明、发动机号、辨认笔录及照片、天网截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2009)资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收条、谅解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朱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朱某某在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某赔偿了交通事故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朱某某辩称其离开现场不是逃逸,是回家拿钱的意见。经查,朱某某在事发后,在没有告诉任何人其联系方式、姓名等基本情况下离开现场,其离开后去了其朋友家,让其朋友前去医院看一下是否有交通肇事的伤者,其本人在朋友家睡觉;证人陈其亦证实他看到朱某某跑,去追时朱某某跑的更快,最终没有追上。可以证实朱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朱某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朱某某辩称其告知了管教他有打架行为,管教将该情况告知了公安机关,应认定其聚众斗殴构成自首的意见,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信。朱某某聚众斗殴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朱某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敏 人民陪审员 曾娅淋 人民陪审员 袁中敏
书记员:张芷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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