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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依法逮捕,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向医疗机构呼救,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第二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向医疗机构呼救,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第二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唐天成
审判员:仲明镜
审判员:刘漪澜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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