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正合,男,生于1940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执行人李国娟,女,生于1986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90年2月4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蒋大平,男,生于1971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蒋大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大平现患尿毒症、糖尿病、高血压等,妻周勤燕重症精神病,女蒋曼在成都理工大学读书,其学费和生活费是由爱心人士捐助。上述事实有广安区民政局、广安区广福办事处、广安区广福办事处周家巷居委会证明,有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精神病院证明,有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助学款凭证等证明。本院在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云华 审判员 魏光平 审判员 熊昌学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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