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2018)青2891刑初7号程占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占海,男,1971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经常居住地青海省大通县。2018年1月14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大柴旦行委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柴旦行委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柴旦行委看守所。
辩护人梁琨,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检察院以柴检公诉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占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占海和辩护人梁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程占海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醉酒的状态下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青H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大柴旦行委大华化工有限公司氯化钾车间员工宿舍区宿舍门前,因操作不当将行人王某某撞伤后送大柴旦行委人民医院治疗;19时36分被告人程占海打电话报警称,开车将人撞伤已送医院,请求出警;19时46分被害人王某某在大柴旦行委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21时许在大柴旦行委人民医院被告人程占海抽取血液备检,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被告人程占海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血醇浓度为136.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大柴旦行委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占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占海捕前工作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程占海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接警记录、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鉴定意见书、血液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占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青HXX**号轻型普通货车,因操作不当将行人王胜利撞伤后不治身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占海在事故发生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拨打报警电话,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占海捕前工作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程占海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程占海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占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刘佳富

书记员: 赵元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