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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山东惠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美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振友,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山东惠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美丽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惠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 辉

书记员:贾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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