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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抢劫罪假释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罪犯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汉源县,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杨某某假释。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罪犯杨某某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假释审核表、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等证据证实。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罪犯杨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未上诉。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假释。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法定假释条件,综合罪犯杨某某在服刑中的一贯表现,原判刑罚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杨某某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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