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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广金、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贾广金。
被执行人刘某。

贾广金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广金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2696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广金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6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广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王惠玲
审判员 边洪镇

书记员: 齐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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