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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2011年1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杨阳

书记员: 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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