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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盖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盖某某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盖某某,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系被害人田某某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系被害人田某某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綦某某,系被害人田某某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乙,系被害人田某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綦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乙之母。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李某某、綦某某、田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5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盖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盖某某撤回上诉。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5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盖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盖某某撤回上诉。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5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志刚
审判员:孙贞
审判员:马梅元

书记员:杨延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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