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周某某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欠款281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周某某交纳了全部案件款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当日领取了案件款281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至此,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欠款281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周某某交纳了全部案件款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当日领取了案件款281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至此,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燕荣
审判员:冯海浪
审判员:燕荣
书记员:王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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