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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牛某某
吕某甲
吕某乙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吕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0元本金及该款自2014年7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1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以200000元本金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2月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雪明
审判员:姬燕妮
审判员:李晓娟

书记员:曹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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