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河县,2017年12月18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河检公刑诉〔20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艳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6日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红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环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范家村村东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XXX村村民高某某、胡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女,51周岁)、胡某某(女,52周岁)受伤,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胡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在家中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被害人高某某的近亲属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3月20日,被害人高某某的近亲属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商河县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鉴定书、案件的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胡某某、苗某某的证言,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够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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