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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肖某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2014年8月4日,被告人肖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诉刑诉(2014)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楚金福
审判员:刘磊磊
审判员:李增珊

书记员:陈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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