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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生于1992年12月10日,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小学文化,村民,捕前住德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布某某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于布某某公安局和谐家园。

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琼、助理检察员余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二次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被害人吉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化名马晓雪)在莫某的介绍下以打电话和QQ聊天的方式认识,之后二人经常联系。在这期间,马某某虚构在布某某衣某卫生院工作的身份,于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份,以其亲戚病重、死亡或赶礼等各种借口,先后分二十余次从吉某处骗走共25.9万元人民币,马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18时许,在新疆和硕县火车站被当地公安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证人马一、马二的证言、证人莫某的证言、撤案申请及调解协议书、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收条、刑事谅解书、还款协议、被害人吉某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的转账记录、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的转账记录、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马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吉某在莫祥的介绍下认识,之后二人以打电话和QQ聊天的方式联系。在这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自己从小在其叔叔家长大,其叔叔家在西昌有土地,以部分亲戚病重、死亡赶礼为由,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3月5日期间,向被害人吉某骗取17.4万元,是被害人吉某从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中转账到被告人提供的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中的。2016年3月15日,骗取3.5万元,是被害人从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中转账到被告人提供的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中的。2016年6月,归还了5千元给被害人吉某,其余的以各种借口一直未还,且无还款能力。2016年6月25日,被害人吉某向布某某公安局报案,2016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新疆和硕县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害人与被告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22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被害人已谅解了被告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布某某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一案来源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9日,公安民警在新疆和硕县火车站抓获被布某某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的被告人马某某。3、调解协议书、收条、还款协议,证实经过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被害人让被告人马某某3.5万元,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22万元。4、撤案申请书、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协议,被告人已赔偿22万元给被害人,被害人已经谅解了被告人。5、布某某人民医院在押人员体检表,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系怀孕妇女,故监视居住于布某某和谐家园。6、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7月份,被害人吉某与被告人马某某经过莫某的介绍认识,之后通过电话和QQ联系,于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其亲戚病重、死亡或者赶礼等各种借口,先后二十多次从被害人吉某处共骗走25.9万元,且没有还吉某,2016年6月25日,吉某就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处理。7、被害人吉某信用卡的转账记录,证实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3月5日期间,被害人吉某从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中转账17.4万元到被告人提供的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中。8、被害人吉某农行卡的转账记录,证实2016年11月9日,从被害人卡号中转账5千元到被告人提供的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中,2016年3月15日,转账3.5万元到被告人提供的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中。9、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的转存记录,证实2016年11月9日,被害人从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中转入5千元。10、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年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11、调解协议书,证实2016年5月20日,吉某找到王某说:你最近骗了我一些钱“,经过调查,王某并不是诈骗吉某的人,是一场误会。2016年5月22日,经过中间调解人调解,赔偿了4万元给王某。12、证人马一的证言,证实直到有人找到我家来,我才知道我女儿马某某骗钱的事情,具体骗了多少钱不清楚,也听说过马某某做玛瑙生意亏钱的事情。我女儿马某某一直是我和我妻子抚养大的,从小和我们打工,直到17岁就嫁人了,但她老公没本事,天天喝酒,所以他们家连房子都没有,小的那个娃儿都是我家带起的,她家里和我们家经济都很困难的。我们家在西昌没有房子,有都是很早就卖了,且是我自己卖的。我大哥和弟弟,还有他们的妻子都死了的,其他亲戚病重、死亡都是我们一起去的,但马某某都没有赶礼钱的,我大哥马三家也是吃低保的,经济很困难的,在西昌没有房子和土地的。13、证人马二的证言,证实我和马某某是邻居,我们从小就认识,马某某一直生活父母身边的。以前在西昌和父母一起打工,后来马某某结婚以后,也大多数在其父母家生活的。14、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吉某是同事。2015年7月份,我们一起在办公室喝酒聊天玩时,我们在聊到女人这话题时,他们叫我介绍女的,我就把马某某的电话和QQ给他们了。喝酒后的第二天,吉某就拿了个号码来问我是不是马某某的号码,我就给吉某说是马某某的号码,之后其他事我就不清楚了。直到2016年5月的一天,吉某来找我要马某某的具体住址,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随便顺口给他说西昌西宁的。过了一个多月,吉某又来了解马某某的情况,吉某告诉我说马某某借了他五万元人民币,现在不还而且消失了。之后我就把马某某的真实姓名、具体地址、电话等都给了吉某。2016年7月份,我联系过一次马某某,马某某说,她借了吉某几十万,但是她自己会还,之后就没有联系过了。15、被害人吉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10日,我和同事莫某他们在办公室喝酒聊天,莫某说他有个女朋友在衣某卫生院上班,当时他提供了那个女人的电话号码和QQ。之后我没事时就和这个女人聊天,聊天时,那个女人说,她叫马晓雪,她家从德昌搬到西昌西宁镇住,有个哥哥和姐姐,她爸爸修了两栋房子,哥哥也修了一个楼房,莫某和她都说未婚,她在布某某衣某卫生院上班。2015年8月19日,马晓雪说她外婆死了要送一头牛,向我借了3千元,说一个星期之内还我,并发了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我就用我的工资卡xxxxxxxxxxxxxxxxxxx把钱转给了她。2015年10月31日,马晓雪又说她的工资卡在衣某卫生院,让我借2千元给她赶礼,我也用工资卡转给了她。2015年11月6日,马晓雪说她在新疆玩,说那边金子便宜,她买个项链差1500元,我也打了。2015年11月10日,马晓雪说她妈妈做手术死了,向我借了1.5万元。2015年11月12日,马晓雪说她妈妈办丧事钱不够,又向我借了1万元。2015年11月16日,马晓雪说她和她哥哥做花圈,又向我借了2万元,并承诺把钱还完的同时,还可以私人借我7万元。2015年11月20日和21日又以办母亲丧事的钱不够,又分别向我借了6千元和2500元。2015年11月28日,马晓雪说,她父亲自杀死了向我借钱,当时她说她家有150万元的存折,但密码只有她父亲知道,所以借钱办完丧事后一并还我,并承诺多给我感谢费5万元,我想到她有工作,不会骗我这样的病人,也可以拿这些感谢费吃药,2015年11月28日、12月5日、12月17日分别转借给她6千元、1万元、2千元。2015年12月11日,她说钱不够,我又转了15000元给她。2015年2月25日,马晓雪说她家的卡还没解开,她哥哥出车祸死了,向我借钱,我于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7日,分别用卡转给他5千元、2千元、1.5万元。2016年1月30日,马晓雪说她嫂子做手术死了没钱办丧事,办完丧事后把150万的卡解锁了把我的一起还给我,并同时再次承诺多给我感谢费5万元,所以我于2016年1月30日、2月1日分别打了3千元、1.5万元给她。马晓雪还说她哥哥家在西宁镇公路边有1.8亩土地,叫我买就转5万元给她,所以我就转了5万元给她。2016年2月21日,马晓雪说她嫂子的妈妈赖在她家向她借钱,我就用卡转了1.1万元给她。2016年3月5日,马晓雪说他侄儿子死了向我借钱,我就转了3万元给她。2016年3月15日,马晓雪又说她的侄女儿做手术死了,又向我借了3.5万元。2016年3月24日,马晓雪说她的卡在西昌解不开,要拿到成都去解,但没有车旅费,向我借了5千元,并承诺总共还我40万元。这样我先后给她转了25.9万元人民币。我和马晓雪只在网上聊过天,没有见过面。后来马晓雪在中途给我打过5千元,然后就没有还钱。我就打电话给马晓雪,你的情况我已经调查清楚了,你尽快过来谈还钱的事,但催了无数次,她都不肯来,我到她家要债时,只有她父母在。我就去找莫某问过很多次马晓雪的真实情况,但是他一直不告诉我,只给我说是西宁的。后来我把莫某的微信拿来看了才知道这个女的是住在德昌县乐跃镇的。我去她家找了才知道她家是住在乐跃镇xxxxx的,她家的父母亲给我说她叫马海阿果莫,她和莫某是一个地方的,他们是很早就认识的。她父亲叫马一,她是嫁到米易去了的,有两个子女,在西昌打工。马某某告诉我她要从西溪河调出去,我就去西溪河找她,经过询问打听,西溪河确实有人调去喜德红莫镇卫生院,我就跑到喜德去找她,后来把一个叫王某的误认成马某某,之后王某说我绑架她,通过中间调解人瓦某、翁某和我哥哥去调解的,赔偿了4万元给王某的。1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8月份,我从一个叫吉联的男人处借了15万元。我和吉联的没见过面,我们都是通过电话和QQ联系的,我知道他叫吉联,四川省西昌市布某某人。就知道他这么多。2015年8月我打电话给吉联说,我家里有点困难,能不能借钱给我,吉联说可以,问我需要多少钱,我说我需要大概十几万,吉联就分五次把钱打给我了,一共打了15万。2016年6月,我还过5千元给吉联。我从小是在我叔叔马三家长大的,我一直叫我叔叔和娘娘他们爸爸、妈妈,他们都先后死了,没有钱我就向吉联的男子借了2万元,之后我有个嫂子做手术死了,又向他借了3.5万元,后来我叔叔马三家在西宁镇公路旁有五分土地,当时他说可以买就给我打了6万元,但分两次打到两张卡上的。又一次我侄儿子死了他打了2千元给我,还有一次,我在做玛瑙生意,去美姑买玛瑙当时钱不够就向他借了1.5万元。有些时间久了,我不记得了,我大概记得总共给我打了17万余元人民币,有一些几千的忘记了,姓吉联的男子差不多分20多次左右给我打的钱。17、被害人吉某关于后面交到检察院诈骗金额只有10万元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做了手术,自己的钱被骗完了,没钱吃药,检察院公诉科了解我情况以后,比较同情我,他们说把诈骗金额写少点,这样能不能不起诉,我就写了诈骗金额只有10万元,实际被骗的金额为25.9万元。18、被害人吉某关于诈骗金额为25.9万元,而调解成22万元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实际被诈骗金额为25.9万元,但是我情况特殊,为了尽快拿到钱吃药,我就让了马某某3.5万元,最后调解成22万元。19、布某某公安局刑大的情况说明,证实由于该案时间久,无法调取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吉某二人之间的QQ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20、U盘,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QQ聊天记录及电话交谈记录。21、医疗发票及疾病确认审核表,证实被害人吉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22、德昌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德昌县司法局通过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社会调查及调查评估,同意将被告人马某某纳入社区矫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这些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被告人马某某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自己经济困难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借款,骗取他人财物20.4万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从现有的证据,只能认定20.4万元。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2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德昌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被告人马某某纳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苏 呷  尔 日
审判员 毛阿英审判员汪洪

书记员:瓦西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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