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芳(别名刘幺妹),女,生于1974年3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403030883,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事处文凤街21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子石,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芳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芳及辩护人王子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芳以营利为目的,以填写码单、或利用微信、短信销售“六合彩”,组织参赌人员进行现金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74400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芳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芳涉案赌资达人民币2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其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某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芳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告人累计销售15期,涉案赌资达人民币20余万元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充分,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芳系自首”的观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芳到案,是因与周某之间的纠纷寻求龙门派出所解决,并不是主动去派出所交待其卖六合彩的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刘某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被告人刘某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记录本1本、码报1本、码报11张、码单34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翟 超 人民陪审员 易图进 人民陪审员 蒋清华
书记员:唐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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