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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王某、曹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冯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有东,男。
被执行人: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和亭,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洋,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曹某,男。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执指144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曹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确定:一、由被执行人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某借款本金1260104元及利息1134092元,共计2394196元。1、被执行王某自愿将其名下所有的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1号2幢41001室房产以评估价1657000元、梅赛德斯-奔驰(车辆型号:WDDNG8CB,发动机号:27695030061417,车辆号牌:陕A35N67)小型轿车以评估价456500元,共计2113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冯某以物抵债。2、余款280696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15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130696元(含本案的其他执行措施)。二、如逾期未还,则申请执行人冯某可对原判决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冯某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林军
审判员 白永胜
审判员 何建民

书记员: 曹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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