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三原雨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师某
申请执行人咸阳三原雨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原县裕原路豪城大酒店六楼。
法定代表人白建军,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师某,男,
本院在执行咸阳三原雨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元人民币,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金12000元分两次给付,利息部分分三次给付,现本金12000元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恢字第00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金12000元分两次给付,利息部分分三次给付,现本金12000元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恢字第0011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蒲新一
审判员:王枫
审判员:邵亮
书记员:张宗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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