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焦念光
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念光,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念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焦念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念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焦念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焦念光在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念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焦念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念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焦念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焦念光在银行存款。
审判长: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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