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城路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华易青年城社区服务中心商业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蔡云,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国利钢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
被申请人泰安市延某钢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场南路中段北侧。
被申请人泰安市国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
被申请人杜风芝,居民。
被申请人徐延某,居民。
被申请人史秀珍,居民。
被申请人徐骁,居民。
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城路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国利钢材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延某钢材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国栋物资有限公司、杜风芝、徐延某、史秀珍、徐骁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城路分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业已受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杨金山
书记员:郑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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