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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四方非标轴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自贡蓝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自贡蓝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跃,董事长。
自贡蓝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等76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等76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通知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曾家岩居委会面积为3900.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宗。
二、查封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曾家岩居委会面积为68312.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宗。
三、查封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曾家岩居委会面积为8445.00平方米的土地一宗。
四、查封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鸿鹤下坝面积为76535.00平方米的土地一宗。
五、查封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鸿鹤坝面积为80510.00平方米的土地一宗。
六、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出售、抵押、出租。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律力。
附:申请执行人名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曾家岩居委会面积为3900.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宗。
二、查封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曾家岩居委会面积为68312.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宗。
三、查封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曾家岩居委会面积为8445.00平方米的土地一宗。
四、查封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鸿鹤下坝面积为76535.00平方米的土地一宗。
五、查封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鸿鹤坝面积为80510.00平方米的土地一宗。
六、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出售、抵押、出租。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长:杨斌
审判员:关廿
审判员:郭礼平

书记员: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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