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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王新春、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代成军(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
王新春
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个体工商户,字号:什邡市信达汽修厂。
委托代理人:代成军,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新春,女,汉族,住中江县苍山镇。
被执行人: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牛富松,该公司总经理。
何某某与王新春、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德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辖区,被执行人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南充市高坪区,该公司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己将案件委托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德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辖区,被执行人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南充市高坪区,该公司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己将案件委托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德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欧阳大伟

书记员:曾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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