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减刑假释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罪犯郑某某,外号“西昌”,男,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该犯曾于1994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3年5月刑满释放。四川省遂宁市中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以(2005)遂中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未缴纳)。同案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30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6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84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39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3月23日止。

审判长:魏红敏
审判员:朱保华
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