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昌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艾国民(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
王某
肖登国(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昌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肖慈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国民,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5日,住泸县嘉明镇新民街。
委托代理人肖登国,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昌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昌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泸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昌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昌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泸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李国强
审判员:杨敏
书记员:王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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