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X
陕西省城固XX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X,女。
被执行人陕西省城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申请人郑X依据城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仲案字(2012)第1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省城固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27979.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陕西省城固XX有限公司在农行帐户存款27979.45元扣划并已支付申请人郑X,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仲案字(2012)第13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申请人郑X依据城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仲案字(2012)第1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省城固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27979.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陕西省城固XX有限公司在农行帐户存款27979.45元扣划并已支付申请人郑X,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仲案字(2012)第13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书记员:朱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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