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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城固县。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城固县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似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建议在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之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鉴于其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救治被害人,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且以往表现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

审判员  赵丽侠

书记员:贾红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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