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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丁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丁海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向申请执行人丁海某支付借款本息共计4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起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止付清为止),支付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52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7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广运潭大道西岸国际花园9号楼东单元1904号的房产进行拍卖,第三人庞丽君于2017年11月8日对该套房产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驳回了第三人庞丽君的执行异议请求,并向第三人庞丽君送达了(2017)陕011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第三人庞丽君于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次拍卖程序中止,导致查封的房屋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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