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超产,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咸秦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超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3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超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9次。
本院认为,罪犯陈超产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超产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朱庆利
书记员: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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