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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周江涛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江涛,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广饶县花官乡周楼村8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转取保候审。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08)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江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09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周江涛驾驶鲁E08266农用货车沿广饶县花官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饶县花官乡李楼村卫生室西侧时,与骑自行车对行的广饶县花官乡李楼村宋德衡(男,7岁)相撞,致宋德衡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周江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审理查明,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江涛主动投案。对民事赔偿部分,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江涛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乐善证言、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广饶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讯问笔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江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江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江涛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江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江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江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江涛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江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周小立

书记员: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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