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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沾化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沾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沾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沾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沾检刑诉(20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沾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蒙蒙的亲属李庆庆、李智颖、杨振来、李爱芹的代理人张亭岩,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审判长:张洪海
审判员:牛景民
审判员:邵云东

书记员:刘向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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