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甲,女,196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明君,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娜、刘羽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甲及其辩护人程明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史某甲采取撬锁方式非法侵入被害人王某乙、钱某乙在泰山区泰前办事处白马石村的房屋,并纠集李某某(男,86岁)、陈某某(女,90岁)等人居住,后经多次劝说被告人史某甲纠集的李某某、陈某某拒不搬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史某甲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户籍证明、死亡证明证实:钱某乙及钱某甲的身份情况和史某丙已死亡的情况;
3、报案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6月18日,王某乙报案称其与钱某乙在白马石村的住房被史某甲带人破锁后非法进入并拒不离开。6月20日在温泉路东侧向阳小区36号楼附近将史某甲抓获,6月29日16时许,将史某甲传讯至岱宗坊派出所;
4、情况说明、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刑事科技照片证实:2014年6月19日钱某乙报案称其与王某乙在白马石的房子被史某甲用砖垒住,史某甲于7月21日报案称该处用砖垒的大门被人拆除,2014年7月8日钱某乙交至岱宗坊派出所的有关该处房屋大门被用砖堵及事后拆除的照片情况。公安机关经调查该处房产存在民事纠纷,随于2014年11月终止对史某甲所控告的事项调查的情况;
5、(2015)泰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证实:史某甲因不服岱宗坊派出所的终止调查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2015年1月裁定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新泰市法院作出(2015)新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驳回史某甲诉讼请求;史某甲上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史某甲出具保证书、工作说明证实:2015年6月20日史某甲因非法侵入该住宅被公安机关带到派出所,史某甲出具保证书,保证所侵入住宅中的有关人员离开,将其有关物品搬走,随办理取保候审,后由于其带领的人员拒不搬出住宅,于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
7、收款收据证实:钱某甲、王某乙于2002年12月5日,分别向白马石村委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38000元,于2003年11月28日,分别向白马石村委缴纳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4605元,该证据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相印证,证实王某乙、钱某乙已按村里的相关规定交纳费用情况;
8、施工合同书证实:王某乙、钱某乙于2003年10月10日与白马石村赵某甲签订施工合同,两人委托赵某甲在白马石村罗汉崖后建设二层居住楼,合同总造价为429093元;
9、发票六张证实:王某乙、钱某乙以徐某某名义自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一直缴纳电费,更换电表后以钱某甲名义缴纳电费,印证两人使用该两处房屋的情况;
10、收款收据证实:2001年5月26日,白马石村欠付史某甲水泥款15410元;史某甲于2002年10月3日向白马石村委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及罚款17003.5元;2013年9月25日,史某甲向白马石村村委借款34880元;
11、协议书证实:该协议书显示甲方为白马石村委,乙方为史某甲,白马石村欠史某甲水泥款15410元、信息和劳务费21861元;2001年,史某乙、史某丙、訾某都同意史某甲用白马石村欠其水泥款作为购买四套宅基地款项等情况;
12、白马石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钱某甲、王某乙在白马石中心街路东各有住宅楼房一套,土地为集体产权,楼房归个人所有,自2014年6月装修后有人居住的情况;
13、白马石村委证明证实:该村旧村改造,拟建小康楼,但无总体规划;2002年史某甲在该村购买四块宅基地,无具体位置,商议按2.8万一处,共11.2万元,但该款项至今未支付;还证实史某甲与村委的债务纠纷的情况;
14、关于白马石村村民建房使用土地批复证实:1992年10月10日泰前土字(92)3号批复经区政府批准,建房3户。1992年12月25日泰山政发土字(1992)330号批复同意150户村民建房进行统一规划。1994年泰前办发(94)2号批复,经区政府同意,利用空闲地安排九户村民住宅院。1997年2月1日泰山政发上字(1997)2号批复,同意使用本村耕地3300平方米建住宅25户。1999年10月14日泰山建字(1999)46号关于对泰前办事处水牛埠村、白马石村新村总体规划的批复。以上批复证实白马石村改建情况;
(二)辩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对史某甲进行辨认的情况;
(三)视听资料
1、讯问光盘7张证实:被告人史某甲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整个过程;
2、史某甲侵入住宅的视听光盘1张证实:2015年6月17日,涉案房屋院门处于上锁状态,14时13分许,史某甲等人来到现场,试图打开院门未果,后不断采取拉拽方式,直至15时40时许,史某甲等人开锁后进入院落,进入院落后在企图打开室内玻璃门未果情形下,用镐撬门后进入,18时许,多人向院内搬运家具;
3、电话录音证实:史某甲与史某乙就宅基地争议事宜的通话经过;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与钱某乙从白马石村购买涉案宅基地和建设房屋的过程、时间、承建方、支付款项;其装修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屋内家具设置、水电等情况;张某现居住在钱某乙院落;2014年夏天,史某甲用砖垒门情况。2015年6月18日其接钱某乙的电话得知被史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况,到现场后发现其家与钱某乙家的锁被撬,主门把手被锯开,两套房子均有人在里面住着,房顶上多了两个监控探头。其房子刚装修完,正逐步搬家具的经过;
2、被害人钱某乙的陈述证实:史某甲侵入其住宅的时间、方式、参与人员、室内家具及居住情况以及其与王某乙获得该处房产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房屋的经过、缴纳款项、承建方的情况经过;
(五)证人证言
1、证人史某乙的证言证实:史某甲2014年、2015年住进该房屋不是其同意的,史某甲所侵入的房屋是属于钱某乙、王某乙的,史某甲交了四块宅基地土地使用金和罚款,安排人员陪史某甲丈量过该地,由于史某甲没办理折抵手续也没交齐宅基地费用,后来将该处地段给了钱某乙、王某乙,并由二人支付建筑款项等情况的经过;
2、证人訾某的证言证实:白马石村建房情况,1999年村里建设时史某甲介绍水泥,欠史某甲提成款一万多,村里向其借款2万,均有欠条。史某甲交2万左右国有土地出让金,没交宅基地使用费,史某甲所占的房子属于钱某乙及王某乙合法取得的房屋。2014年史某甲提供的协议书,其仅知道史某甲在村里有四处宅基地但具体位置不清楚的经过;
3、证人史某丙的证言证实:钱某乙、王某乙两家是邻居,他两家用一块电表,电表是去年7、8月其给安装的,是用的徐某某搬走后留下的电表,今年5、6月份,其给他们换上新表,电表的户主是钱某乙的弟弟钱某甲。证实钱某乙、王某乙自2014年开始使用该房产的情况;
4、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白马石村委支部委员,2002年钱某乙、王某乙购买村南部罗汉崖三户地皮,盖两套房子,从2003年与钱、王签订了房屋建设施工合同,房屋位于白马石村饮马第七排三、四户宅基地,当时还有西边叫赵某某的三户一起盖的。陆陆续续盖了三年,每套20多万建筑款。当时是史某乙让其盖的,他俩都有和白马石村签订宅基地使用费和办理的国有土地证费用的手续的经过;
5、证人钱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钱某乙系亲兄弟,在泰安市泰前办事处白马石村罗汉崖后的房子系其大哥钱某乙的,其不清楚钱某乙为何以其名字购买该房子的原因,所用的款项均是钱某乙缴纳的经过;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8日张某给其打电话,得知史某甲强占其表哥钱某乙房子,其就联系钱某乙。11时许到现场,张某及几个朋友在大路上站着,门锁着,钱某乙已去派出所。12时许大门打开后进入该房屋,发现院子里堆了一些家具,一个老头在院子门口坐着16时许钱某乙和王某乙回来,到房屋里拍摄了一圈后离开。双方并没有发生冲突;还证实房屋装修及居住的情况。证实2014年6月曾被史女把门垒住,后来报警拆除后开始装修房子,王某甲就住进钱某乙的房子盯着装修的事,直到10月份房子装修完。随后钱某乙住到天冷就不住了。2015年3月份张某租住了钱某乙的房子,并帮着钱某乙养着狗的经过;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租赁钱某乙在泰山区白马石村的房屋被人破锁住进去了,6月18日8时许,其来到其租赁的房屋,发现院门的院锁不见了,史某甲开门出来说这是她的房子,史某甲说找开锁公司开的锁,其进去看见所有房屋玻璃门拉手上的锁还在,但是拉手都被人撬开了,屋里坐着四个人,其在院子里没有找到狗,出门去西边院子找,史某甲说这个院子也是她的经过;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7日中午史某甲同意让其父母搬到她在白马石村的二层楼,其父母连同家具住进东边的二层楼,史某甲住西边的二层楼。搬进来时是史某甲开的门,家里有家具、炊具等生活用品的经过;
9、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经史某甲邀请住进该房屋,房屋里有旧家具。史某甲的眼睛发红说熬夜熬的,和民警说是打的。18日、19日晚上与老头、老太太在西边的房屋住,史某甲在东邻的房屋住。史某甲说该房屋是她的,听老头说该房屋有纠纷,史某甲说她是交过钱,后来村里卖给别人了的经过;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史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将其的物品搬到有争议的房屋,6月1日找人把中间院及西边院子大门用红砖垒死,把两户中间墙、中户和东户的墙掏了个门洞。7月6日发现砖被拆,被人打,后报警。证实有争议的四处宅基地是白马石村于2001年初以水泥款抵顶给其的,剩余债务村委给其打欠条。因村委史某乙称村里要统一图纸、统一找施工,因此其一直等,由欠款抵顶盖房款。2014年5月29日经史某乙同意搬进该处宅基地,才知道这里边的事的经过;还证实其交纳了17003.5元的四处宅基地的土地出让金及罚款。村里是以水泥款置换的四块宅基地,其有置换手续掉了,村里应该有。自2014年5月份开始陆陆续续住在该房屋,现在有赵某乙及肥城李某两口,都是亲戚,是其叫来看家的。住进来前东户有家具,有沙发、冰箱、床、餐具等,西屋有沙发等。这期间没有人让搬出来,只有一个男的说租赁的钱某乙的房屋,狗也找不到了。其与白马石村有协议,史某乙、訾某均签字确认的经过。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纠集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关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玉贤 审 判 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
书记员: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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