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聂红某,泰安天天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刘传真,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岱宗大街。
被执行人王国安,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大街。
申请执行人聂红某与被执行人刘传真、王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泰山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书记员:冯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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