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德州恒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南侧中茂家园10号楼38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刘宝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富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南郊德恩公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初字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德州富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0万股份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最终由德州市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以2196480.00元买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德州富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0万股份归德州市银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买受人德州市银通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后30日内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登峻 审判员 罗 清 审判员 赵宝栋
书记员: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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