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某某,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琨
书记员:刘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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