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赵欣,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徐国鸣,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国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国鸣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72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书记员: 李仪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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