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柳松川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执行人柳松川。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柳松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柳松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
审判长:唐茂群
书记员: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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