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翠屏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7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书记员: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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