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西充县鸣龙镇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西充县鸣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充县鸣龙场镇。
法定代表人:徐志,镇长。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充县鸣龙镇人民政府建设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04)西充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黄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西充县鸣龙镇人民政府在西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鸣龙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39925.00元到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安汉支行,本院账号:xxxx3。本院户名:西充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充县鸣龙镇人民政府建设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04)西充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黄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西充县鸣龙镇人民政府在西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鸣龙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39925.00元到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安汉支行,本院账号:xxxx3。本院户名:西充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洪先
书记员: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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