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和洲,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和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7470元,执行费24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丁和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3年9月11日、11月22日被执行人丁和洲交纳案款169253元,此案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崂民三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睿
书记员: 孙开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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