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学勇,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辩护人李学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健
书记员: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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