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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0)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被告人谢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照片及尸检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民事赔偿协议、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秦小娥

书记员: 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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