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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高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咸阳高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咸阳高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咸宋路陈老户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谢学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玄武路69号锦园新世纪商务会所。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公司总经理。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661010元及违约金(自2009年元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约定的日万分之四标准计),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15410元,执行费91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二百二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2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661010元及违约金(自2009年元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约定的日万分之四标准计),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15410元,执行费91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二百二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2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王同文
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袁满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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