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新军。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新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新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新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贺新军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新军与被害人杨丽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新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芳妮
书记员: 乔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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