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咸阳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中山街群英饭店三楼(中山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郭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阳银某老人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同文路东侧孔家寨村南,组织机构代码证66796381-7。
法定代表人王俊发,系该院董事长。
咸阳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银某老人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银某老人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咸阳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1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153元,由咸阳银某老人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1月22日利息为1140000元。本案执行费为3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银某老人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8355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代理审判员 鱼 跃 代理审判员 于 秦
书记员: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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