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成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铜川市印台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村民。案发时任某村村委会主任。原中共党员,因私设小金库2015年9月23日被中共铜川市印台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乱收费、殴打村民2017年4月21日被中共铜川市印台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5月15日被开除党籍。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7月6日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董成军,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铜川市印台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及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村民。案发时任某村党支部委员。2018年6月21日被某镇党委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7月4日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铜川市印台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及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村民。案发时任某村村委会委员兼计生专干。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铜川市印台区,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及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村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铜川市印台区,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及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村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刘成显协助政府负责该村危房改造和灾后重建的申报工作,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成显与连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陈某共谋,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发放的补助资金,具体如下:1.被告人刘成显在2011年第二批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过程中,向某镇项目办谎称某村村民石某无惠民一卡通账号,让镇项目办将石某2011年危房改造补贴9100元打入刘成显自己账户,2012年12月该笔补贴打入刘成显账户,直至印台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才将9100元返还,被告人刘成显利用职务便利将流转过程中的国家危房改造资金非法占有。2.2012年某镇政府将4户“2010年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指标给了某村,被告人刘成显在未召开任何村级会议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将未受灾也并未新建房屋的刘某(刘成显之子)、刘某甲(陈某某之夫)、和连某(连某某之子)上报,2012年11月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贴资金每户12000元发放至以上三人账户。被告人连某某、陈某某、在自家未受灾也没有新建房屋的情况下,二人同刘成显合谋在申报资料中弄虚作假,虚假上报受灾和重建房屋的材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24000元(每户12000元)。3.2013年被告人刘成显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确认当年危房改造农户名单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以某村名义上报不存在危房也没有新建房屋的刘某乙(刘成显之女)、陈某、马某某为危房改造对象。刘成显家在2011年已经享受过移民搬迁和危房改造政策并一次性盖成8间新房,2013年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骗取补贴资金12200元。被告人陈某、马某某家实际未盖房,二人同刘成显合谋在申报资料中弄虚作假,导致陈某、马某某二人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29400元(每户14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成显在协助政府申报危房改造、灾后重建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扶贫资金86700元,归个人及他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陈某在某村申报危房改造、灾后重建过程中与刘成显合谋,提供申报资料、虚假填报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综合该案案情,连某某对虚报的灾后重建补助资金12000元承担责任;马某某对虚报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700元承担责任;陈某某对虚报的灾后重建补助资金12000元承担责任;陈某对虚报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700元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连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陈某构成贪污罪共犯,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9100元属于正在流转的国家扶贫资金,刘成显利用职务之便,到镇上没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将本应打入石某名下的钱成功转入刘成显名下,9100元属于国家扶贫资金,刘成显利用职务之便长达五年时间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本案中,刘成显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所有犯罪负责,所以认定其犯罪数额为86700元。刘成显是村主任,有协助政府工作职责,镇政府工作人员也证明危房改造事项政府与刘成显联系,由刘成显上报材料,刘成显和其他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中也能体现出刘成显对共同犯罪危害后果产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综上,刘成显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四被告人协助刘成显在上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侦查机关对该案是由陈某某和陈某检举得来的线索,得以立案、侦破,二人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成显、连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成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解认为,石某名下的9100元,其把钱给石某了,不能给其认定为贪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不对,因为其只得到了其儿子和女儿名下的24000元。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成显犯贪污罪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贪污数额除9100元外,其余均无异议。辩称,1.本案中刘成显晚支付给石某的9100元改造补贴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刘成显对于9100元补贴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只是为了制约石某阻挠镇上盖垃圾台、打人的行为,而迟延支付;经政府同意9100元钱发放在刘成显名下,实际上钱的性质已经变成个人财产,不属于国家资金,刘成显的行为侵犯了石某个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侵犯国家资金。2.从起诉书可知,本案刘成显利用职务之便,将不存在受灾或危房也没有新建房屋的人上报,骗取补贴资金,其犯罪行为是上报虚假资料行为,而该行为只是犯罪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其分工行为是配合上报人上报资料,在整个骗取行为中起次要作用;而起决定作用的是资料和政府审批,资料是各当事人上报人提供、签字完成的,钱由各当事人自己领取,认定刘成显为主犯不当,本案不应分主、从犯,各被告均为共同正犯(实行犯)。3.刘成显还存在以下酌定从轻量刑情节:(1)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可从轻处罚。(2)悔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还个人所得赃款,并当庭出具悔过书,悔意明确、诚恳,可从轻处罚。(3)刘成显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建议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成显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处缓刑。被告人连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刘成显协助政府负责该村危房改造和灾后重建的申报工作,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成显个人弄虚作假,并与连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陈某共谋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发放的补助资金。1.被告人刘成显在2011年第二批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过程中,向某镇项目办谎称某村村民石某无惠民一卡通账号,让镇项目办将石某2011年危房改造补贴9100元打入刘成显自己账户,2012年12月该笔补贴打入刘成显账户,直至2017年6月印台区检察院对该案调查时,被告人才将9100元返还石某。2.2012年某镇政府将4户“2010年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指标给了某村,被告人刘成显在未召开任何村级会议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将未受灾也并未新建房屋的刘某(刘成显之子)、刘某甲(陈某某之夫)、和连某(连某某之子)上报,2012年11月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贴资金每户12000元分别发放至刘成显、刘某甲、连某某三人账户。被告人连某某、陈某某在自家既未受灾也没有新建房屋的情况下,分别同刘成显合谋在申报资料中弄虚作假,虚假上报受灾和重建房屋的材料,各骗取国家补贴资金12000元。3.2013年被告人刘成显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确认当年危房改造农户名单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以某村名义为不存在危房也没有新建房屋的刘某乙(刘成显之女)、陈某、马某某上报危房改造。刘成显家在2011年已经享受过移民搬迁和危房改造政策并一次性盖成8间新房,2013年,刘成显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刘某乙名义虚报危房改造,骗取补贴资金12200元。被告人陈某、马某某家实际未盖房,二人分别同刘成显合谋,在申报资料中弄虚作假,各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14700元。综上,被告人刘成显犯罪数额为86700元,被告人连某某、陈某某犯罪数额各为12000元,被告人马某某、陈某犯罪数额各为147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分别于2016年12月10日向印台区纪委、2017年1月3日向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2013年被告人刘成显给其虚报了危房改造。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映:2013年,其父陈某未盖新房,刘成显借其父陈某名义虚报了危房改造,同时,刘成显亦给其女儿刘某乙、同村马某某家虚报了危房改造。印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28日展开初查,2017年6月29日对五被告人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立案后,将五名被告人传唤到案。再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刘成显、连某某分别退交赃款24200元、12000元。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陈某分别退交赃款12000元、14700元、147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检举信、谈话笔录、初核案件移送函、侦查终结报告、立案决定书证明,陈某分别于2016年12月10日向印台区纪委、2017年1月3日向印台区检察院实名检举刘成显在其名下虚报危房改造,并要走补助款。印台区检察院2017年1月16日与陈某某谈话,陈某某反映刘成显涉嫌利用她父亲陈某名义上报危房改造要走补助款、给刘成显女儿刘某乙、给同村村民马某某虚报危房改造等贪污问题。2017年6月29日,印台检察院对该案立案侦查。2.某村两委会出具证明证实,案发期间,被告人刘成显任印台区某村村主任,连某某任某村党支部委员、陈某某任某村村委委员,兼计生专干。3.2011年铜川市印台区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文件及补贴情况表证明,2011年某村实施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的范围、要求、补贴标准和程序(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户主户籍、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等复印件、贫困户证明、户主立于现有房屋<危房>前全景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照片、村委会与危房改造户签订建新拆旧协议等资料。村民会议或者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委会申报、乡镇审核、区级审批。)。此次,刘成显、陈某某、连某某都享受了补贴,陈某某家户主姓名是刘某甲,补贴款打入刘某甲账户。原上报姓名为石某的9100元打入刘成显账户。4.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表证明,2011年,刘成显、陈某某、连某某、石某户都以D级危房申报了危房改造。5.2010年印台区政府、某镇政府、印台区民政局灾后重建文件、灾后重建申请材料、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发放名册证明,某镇政府按照文件将4户灾后重建指标调整到某村,镇政府依据村委会上报,对倒塌民房每户补贴12000元。2012年申报2010年因灾重建的材料情况,其中,包含刘某(刘成显儿子)、陈某某、连某(连某某儿子)3户以新建房屋为由申报补贴,每户补贴12000元。2012年11月给某村刘某甲(陈某某丈夫)、连某某、刘成显每户各发放了2010年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补贴资金12000元。6.2013年印台区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危房改造文件及补贴资金发放册、纸质档案表、危房改造审批表证明,2013年实施危房改造的补助范围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第一批补贴标准为新建房屋每户10600元、修缮加固户每户5000元、第二批补助标准为新建户每户12200元、修缮加固户每户5000元,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程序为户主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提供材料,村委会与危房改造户签订协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定是否属于补助对象,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政府,等等。此次危房改造,2013年危房改造上报了刘某乙(刘成显女儿)、陈某(陈某某父亲)、马某某户,刘某乙、陈某、马某某以自家为D级危房改造的原因上报申请补贴,每户享受了14700元补贴。7.账户明细证明,刘成显信合账户:2012.11.23入账12000元(以刘某名义虚报的灾后重建款)、2012.12.7入账9100元(石某应享受的补贴款)。刘某乙信合:2014.10.24入账12200元(刘成显以刘某乙名义虚报的危房改造款)。陈某信合账户:2014.10.24入账14700元(虚报的危房改造款)。马某某信合账户:2014.10.24入账14700元(续保的危房改造款)。连某某信合账户:2012.11.23入账12000元(以连某名义虚报的灾后重建补贴款)。刘某甲信合账户:2012.11.23入账12000元(陈某某以刘某甲的名义虚报的灾后重建款)。8.户籍证明信证明,五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刘某乙为单独户籍,2012年8月2日从刘成显户籍迁出。连某与连某某为一个户籍,户主为连某某。9.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3日陈某、2017年1月16日陈某某分别到印台区检察院实名举报,因陈某某同时向印台区纪委举报刘成显问题,纪委移交立案调查,待纪委查处后,2017年6月28日,印台检察院展开初查,同年6月29日决定对五被告人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将五名被告人传唤到案。10.扣押财物决定书、处罚收据证明,在侦查阶段,刘成显退交赃款24200元,连某某退交赃款12000元。在审判阶段,陈某某退交赃款12000元,马某某退交赃款14700元,陈某退交赃款14700元。11.印台区纪委2015年、2017年处分文件证明,刘成显因违反财经纪律,多收多支,2015年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收取群众费用,在工作中存在殴打他人情况,2017年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两次处分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12.印台区纪委“铜印纪决字〔2018〕26号”文件、某镇党委“铜印金党发〔2018〕109号”文件证明,印台区纪委2018年5月15日给予刘成显开除党籍处分。某镇党委2018年6月21日给予连某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13.辞职信、情况说明、某镇政府文件证明,孙某2010年8月到某镇政府工作,2016年11月19日辞职,现无法与其联系。14.袁某、王某证言证明,袁某时任某村村民代表兼报账员,其证言证明,村上开展2011年度危房改造的情况,60户经过村民大会,还进行过公示,他还填写了部分表格。2013年危房改造和2010年倒塌民房恢复重建项目他不知情。王某时任某村村委会委员,其证言证明,村上2011年实施了移民搬迁,但他没有全程参与,所以不知情,其他几次危房改造,倒塌房屋重建项目的上报情况他不知情。15.王某甲证言证明,王某甲系镇上工作人员,2010年,其与区民政局沟通,将某甲村四户灾后重建名额拨划给某村,给某村干部刘成显安排,让按2010年文件要求上报受灾户,范围是因灾倒房户,后刘成显将4户材料上报镇上,镇上将资金通过某信合发放给群众了。孙某两年前从镇上离职。16.孙某甲证言证明,孙某甲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其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4年孙某甲任某村支部书记,刘成显任村主任,王某、陈某某是村委委员,连某某、杨某是支部委员,袁某是会计,一组组长是连某某,三组组长是刘成显。2014年至2016年,孙某甲任某村支部书记,刘成显任村主任,宋某任监委会主任。2011年村上有60户危房改造和移民搬迁,2012年其又给9户村民争取了危房改造,2013年享受危房改造的马某某、陈某、刘某乙3户情况他不清楚。陈某家的房子是九几年盖的,是否翻新其不清楚,马某某家的房子因地势低,总是淹,刘成显家的房子是2012年才开始盖的。当时报灾后重建项目的时候他没参与开会,刘成显给刘成显、连某某、陈某某上报倒塌民房恢复重建时他不知道,刘成显最近才给他说的这个事情。17.常某证言证明,常某玲系大学生村官,2011年10月,被分到某村,平时在镇上工作,村上有活了就给她安排,她就去村上干活。2011年,连某某任村主任,支部委员是连某某和杨某,村委委员是陈某某和王某,2011年换届后,书记是孙某甲,村主任是刘成显,支部委员是连某某和杨某,村委委员是陈某某和王某,刘成显任村主任后,会计是袁某。其到镇项目办后负责危房改造工作,2013年3月至2016年1月任某村党支部副书记。常某在刘成显的安排下,填报了危房改造的相关表格。石某的名字本身就在上报材料里面,常某记不清当时谁给她说石某没有账户,所以把9100元打到刘成显账户上了。2012年某村上报的9户危房改造,是否开会、公示常某不清楚,常某只参与了完善危房改造资料工作,照片、申请、证明、农户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都是刘成显给她提供的,除李某、韩某、杨某甲外,纸质档案表、审批存档表是她根据刘成显提供的内容填写的,除李某甲、韩某外,拆旧协议内容是她写的,协议中农户签字不是常某签的,验收表中补助农户签字是孙某给常某说让常某找人签一下,常某找某镇的人签的。2013年某村上报陈某、马某某、刘某乙三户危房改造,村上是否开会、公示,常某不清楚,这三户的资料是刘成显提供给常某的,常某根据刘成显提供的资料、内容填写了审批存档表、纸质档案中的表格,拆旧协议的内容和农户签字是刘成显让常某填写的,申请、贫困户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是刘成显提供给常某的。18.刑某、宋某证言、收条证明,刑某系石某的妻子,其证言证明,2011年移民搬迁时,她去找刘成显,但因与刘成显有矛盾,刘成显没把其家纳入移民搬迁项目内。侦查机关调查刑某时,她家房子还没有安门。刑某在报纸上看到其家被纳入了移民搬迁项目,听丈夫石某说把身份证、户口本给村上了,还让石某照相了。刘成显把她家移民搬迁项目去掉了,所以没领到钱。刑某找刘成显说过报危房改造,是否上报她不清楚,2017年6月21日宋某到她家送了9100元,宋某说,刑某以前和镇干部亲戚吵架,人家把她危房改造补贴扣下,还是刘成显在镇上帮忙说好话给要回来的,因石某身体不好,今年要修墓需要钱,这才把钱送来。刑某家有一卡通账号,2010年3月都办下来了。收条是刘成显提交给侦查机关的,内容显示:2012年12月26日宋某收到石某盖房补助9100元,待基建结束后再付给本人。宋某证言证明,其和石某是亲戚关系,刘成显2017年6月21日给宋某说因为宋某和石某是老表,让宋某将9100元给石某,还说石某要是问宋某,就说钱早都发下来了,一直在宋某处保存着,因为石某今年修墓花了不少钱,所以把这钱给石某。宋某接到钱就去了石某家,并按刘成显说的给表嫂刑某说了,并把9100元钱给了刑某。宋某不知道这钱啥时候发的,石某家何时报的危房改造。宋某给刘成显写收条的实际时间是2017年,按刘成显要求把落款时间往前提了,写为2012年12月26日。19.刘某丙证言证明,其系常某甲丈夫,其家享受了国家补贴12000元,家里进行了房屋重建。20.刘某、刘某乙证言证明,刘某证言证明,其家中盖房之事其不清楚,家中大小事都是父亲刘成显操办。刘某乙证言证明,其户口在某村,她的房子正盖着,她父亲刘成显说镇上有个项目可以给她盖房补贴些钱,后她父亲刘成显给她申报了项目,刘成显给刘某乙拍了刘某乙站在新房的照片,并帮刘某乙填写了相关资料,补贴款12200元打到刘某乙卡上了。21.连某出具的证明证实,连某某是其父亲,其不清楚自己名下申报的因灾倒房恢复重建项目,也未填表、拍照、领取补贴资金。23.刘某甲证言证明,2017年时,其妻陈某某给其说,陈某某用其名义上报的“因灾倒房恢复重建”项目,补贴款发下来给了刘成显。24.被告人刘成显供述证明,2011年至2014年其任某村主任,连某某任党支部委员,陈某某任村委委员,监委会主任是宋某。连某某任村委会主任和其交接时,某村实施了60户整村移民搬迁、危房改造,有的人移民搬迁和危房改造政策都享受了。2011年上报的危房改造中,户主栏为刘成显、备注栏为石某的是石某上报的,因石某家跟村、镇有矛盾,其想制约石某,刘成显将补贴款领到后,与村民代表宋某、孙某甲、袁某说了补贴款的来源,因宋某是石某老表,就让宋某先保管补贴款,但宋某不同意,钱就放在刘成显手上,宋某给刘成显写了收条。到2017年5、6月,石某家里给石某修墓,刘成显把钱给了宋某,让宋某交给了石某。刘成显从某镇争取到4户灾后重建指标,其在村委会给孙某甲、连某某、陈某某说了,孙某甲接了个电话离开,离开前给刘成显说让刘成显看着上报,后陈某某说他们三人都盖房了,不如给他们三人上报,刘成显问连某某,连某某说能行了就报,刘成显向连某某、陈某某说明了上报材料要求,后刘成显将未因灾倒房重建新房的连某某、刘成显、陈某某3户上报灾后重建(2010年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刘成显以其儿子刘某名义上报,补贴款打入刘成显账户,钱刘成显自己用了,刘某甲是陈某某的丈夫,连某某、陈某某的补贴款打入他们各自的账户了,陈某某未给刘成显钱,连某某给刘成显3000元是顶之前盖房时用刘成显的水泥等材料钱。陈某某的表格是其自己写的,连某的表格是连某某写的。验收登记表上的照片,刘某的是刘成显提供的,连某某、陈某某的是他们自己提供的。陈某某是村上计生专干、村委委员,陈某某找刘成显,看能否给其父陈某报个项目,刘成显虽然觉得村干部辛苦,但陈某家未盖房,就没有给陈某报,后陈某某闹情绪,不好好工作,后来陈某也找刘成显说其子服刑,准备盖间房子,让刘成显照顾一下,这是报国家的钱,又不是报刘成显的钱,刘成显就给陈某报了一户危房改造。马某某家里地势比210国道低,每到下雨她家一楼就进水,2013年下雨的时候,她家进了两三回水,马某某找刘成显说看能否让她享受个项目,后刘成显给马某某报了危房改造项目,马某某提供了身份证、户口薄、一卡通、照片、表格等资料,照片不是马某某家的照片。陈某、马某某的补贴款打入各人账户了。刘成显还以其女儿刘某乙的名义上报了一户危房改造,照片中改造前的房子是刘成显家后院的一排瓦房,改造后的房子是刘成显家盖的新房,刘某乙的资料都是刘成显准备的,刘某乙不知情,补贴款打到刘某乙卡上,刘成显用了。综上,2013年刘成显虚报了陈某、马某某、刘某乙3户危房改造。26.被告人连某某供述证明,连某某2011年上半年担任某村主任,2011年下半年至2017年7月任某村党支部委员,刘成显2011年后半年任某村主任。2011年某村实施了移民搬迁项目。2013年某村上报刘某乙、马某某、陈某3户危房改造的情况连某某不清楚。2012年6、7月,刘成显给连某某说民政上有个灾后重建项目,每户补助12000元,让连某某拿其儿子的名义报一下,到镇上补一下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刘成显通知连某某去镇上填了表,完善了资料,资料中的照片是连某某妻子的,谁照的连某某不清楚,申请是连某某写好让人打印的,表格中连某是连某某儿子。因为连某某家2011年报过移民搬迁和危房改造了,所以用连某的名字上报倒房重建,连某某和连某是一户人,连某某家未因灾倒房重建。补贴的12000元打到连某某一卡通上了,连某某取钱后给了刘成显3000元,想着是还以前盖房欠刘成显的材料钱,未明说,剩下的9000元连某某自己用了。27.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陈某某2002年至2016年11月任某村村委委员,兼任妇女主任。2012年时,刘成显给陈某某说有个项目,让陈某某以陈某某的名义上报项目,用项目钱顶陈某某的1万元入庄费,因其家在三组盖的房,需要给村上交入庄费。上报时因陈某某无一卡通,就用其丈夫刘某甲的名义上报的,资料中的照片是刘成显让其这样拍的,照片上的人是陈某某,旧房不是陈某某家的。陈某某家房屋没有倒塌,表格的内容是刘成显让陈某某那样填的,不真实,灾后重建的申请不是陈某某自己写的。补贴款打到刘某甲惠民一本通了,陈某某取了补贴款给了刘成显1万元,取钱时陈某某才知道同时上报的还有连某某,后来刘成显说是跑项目花费向陈某某要走了2000元。陈某某原来不知道给陈某报了危房改造,她没要求刘成显给陈某报危房改造,村上没开会研究此事。28.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春季,马某某家一楼因地势比路基低下雨进水,马某某找刘成显说家里淹了,算危房,看能不能补贴,刘成显说那就按危房上报,后刘成显给马某某上报了危房改造。马某某向刘成显提供了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照片,照片中的人是马某某,但房屋是别人家的,在别人家房前拍照是为了享受危房改造补贴,资料中的申请不是马某某写的,拆旧协议也非马某某签字。马某某家不是贫困户,也未重建房屋。因此次虚假申报,马某某领取补助资金14700元,用于家庭花费。29.被告人陈某供述证明,2012年还是2013年,刘成显到陈某家说给陈某报一户危房改造,陈某同意,刘成显给陈某拍了照片,瓦房照片在哪拍的陈某记不清了,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在刘成显侄子刘小平门口拍的。材料中的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是刘成显让陈某提供的,申请和表格不是陈某写的。大约2014年,刘成显到陈某家让陈某带着一卡通一起去某信用社取了危房改造钱,陈某办手续时,14700元的危房改造补贴被刘成显拿走了。在回来的路上,陈某问刘成显为啥拿走他的钱,刘成显说陈某的危房改造泡汤了,这是给刘成显报下的,并让陈某不要告诉别人,陈某害怕刘成显去掉其低保,就没再要钱。陈某家的房子盖了20多年了,未拆旧建新。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印检诉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显、连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陈某犯贪污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一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成显及其辩护人董成军、被告人连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3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2018年7月12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显身为村干部,在协助政府申报危房改造、灾后重建过程中,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与他人合谋共同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救灾扶贫资金86700元归个人或他人所有,被告人连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陈某分别与被告人刘成显合谋,虚构其各户系危房改造或灾后重建户的事实,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为其各家虚报危房改造或灾后重建,骗取国家救灾扶贫资金,连某某、陈某某各骗取12000元,马某某、陈某各骗取14700元,五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成显贪污9100元一节,在案证据书证申报资料、款项发放明细、收条、证人刑某、宋某证言、被告刘成显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某村2011年给石某上报了危房改造,2012年12月9100元的补贴款项即打入被告人刘成显账户,直至2017年6月,侦查机关对该案调查时,被告人刘成显才将补贴款交给了石某,被告人刘成显长期非法占有国家向石某补贴的危房改造款项,其此行为依法系贪污行为,其辩称的其把钱给石某了,不能给其认定为贪污的辩解及其只拿到240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予认可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成显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刘成显晚支付给石某的9100元改造补贴行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只是为了制约石某而迟延支付,侵犯了石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没有侵犯国家资金,不构成贪污的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被告人刘成显的犯罪数额应为86700元。被告人刘成显与其他四名被告人虚报骗领国家补贴资金,系贪污共同犯罪。案发时,被告人刘成显是村主任,有协助政府申报危房改造、灾后重建的职责,在虚报共同犯罪中起决定性的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连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陈某为了一己私利,分别帮助刘成显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被告人刘成显辩护人辩称的刘成显上报虚假资料行为,只是犯罪行为中一个环节,起次要作用,非主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成显、连某某、马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被告人刘成显以刘某乙名义为自己、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报危房改造的犯罪事实时,向侦查机关举报,且已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同被告人刘成显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同被告人刘成显的贪污犯罪事实时向侦查机关及纪委举报,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成显、连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陈某自愿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成显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成显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主动退赃、系初犯的辩护观点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连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陈某的犯罪数额刚达构罪数额标准以上,又都系从犯,被告人连某某、马某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四被告人自愿认罪,退交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被告人连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陈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成显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退交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结合其居住地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退交在案的赃款,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成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连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五被告人退交的赃款人民币77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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