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建
焦战胜
牛红茹
申请执行人张新建,男,1970年6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孙塬村1组80号。
被执行人焦战胜,男,1980年3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孙塬村4组854号。
被执行人牛红茹,女,1981年7月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焦战胜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建与被执行人焦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新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焦战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新建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战胜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8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焦战胜、牛红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建与被执行人焦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新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焦战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新建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战胜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8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焦战胜、牛红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王向锋
审判员:王建文
审判员:李科锋
书记员:党军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