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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新建与被执行人焦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追加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张新建
焦战胜
牛红茹

申请执行人张新建,男,1970年6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孙塬村1组80号。
被执行人焦战胜,男,1980年3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孙塬村4组854号。
被执行人牛红茹,女,1981年7月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焦战胜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建与被执行人焦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新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焦战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新建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战胜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8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焦战胜、牛红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建与被执行人焦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新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焦战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新建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战胜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8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焦战胜、牛红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王向锋
审判员:王建文
审判员:李科锋

书记员:党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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