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进财,男,铜川市耀州区人。
被执行人李连生,铜川市耀州区人。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李连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肖进财支付借款及利息7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40元。但被执行人李连生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连生银行存款86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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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建文 审 判 员 李科锋 人民陪审员 李百岗
书记员:刘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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