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进财,男,铜川市耀州区人。
被执行人李连生,男,铜川市耀州区人。
申请执行人肖进财与被执行人李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连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肖进财于2016年1月18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李连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肖进财支付借款及利息7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440元,因李连生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连生银行存款78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主文所确定标的额中78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文 审 判 员 李科锋 人民陪审员 李百岗
书记员:刘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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