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建国,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耀州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7日被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2017年5月1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3日经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姜国强,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家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西安市莲湖区青年企业家协会推荐。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董建国从铜川市安远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用×××号红色雪佛兰轿车,第二天,董建国伙同张某1在西安办理了一张该车所有人为董建国的假行驶证,第三天,两人使用该假行驶证,用以证明该车属董建国所有,在演池乡张某2处以该车为抵押,从张某2处借款18000元。董建国租车一周后,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电话联系董建国未果,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随后在张某2妻弟刘某处发现车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5月10日,一直逃匿的董建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号红色雪佛兰轿车价值65000元。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董建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董建国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董建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董建国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认为:1、被告人董建国犯罪后认罪态度明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望酌情减轻处罚。3、被告人董建国的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董建国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董建国从铜川市安远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用了一辆×××号红色雪佛兰轿车,随后被告人董建国和张某1在西安以被告人董建国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假行驶证,并用假行驶证及租赁来的×××号轿车做抵押在张某2处(实际出借人为张某2妻弟刘某)借款一万八千元。租赁期满后,铜川市安远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电话联系董建国未果。通过车辆定位系统,租赁服务中心在刘某处发现车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董建国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上网追逃。2014年7、8月份,张某1向刘某归还了一万九千元的借款及利息。被告人董建国一直在外逃匿,并办理了假身份证,隐姓埋名。2017年5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在未央区将被告人董建国抓获。经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号雪佛兰SGM7169小轿车于2014年4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5000元。2017年10月23日,在孙塬派出所的主持下,被告人董建国家属对×××号牌小轿车车主薛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薛某对被告人董建国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2、汽车租赁合同、注册登记机动车相关信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信息证明,2014年铜川市安远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将所有权人为薛某的×××号牌小轿车,从2014年4月19日15时30分起,租赁给董建国使用,租金每日为240元。3、借条、行驶证证明,2014年4月21日董建国向张某2借款两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担保人为张某1。行驶证载明,×××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董建国。结合其他证据证实,该行驶证为假证件。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号雪佛兰SGM7169小轿车于2014年4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5000元。5、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4年4月21日下午,经张某2、张某1之手,董建国用一辆红色的雪佛兰小车作抵押,从其手里借走一万八千元,利息是五分钱,张某1作为担保人,借条上的出借人写的是张某2,事实上董建国拿的是他的钱,借条上写的是两万元,事实上那天他给了董建国一万八千元,提前抽了两千元利息。董建国提供了车辆驾驶证的复印件和小车假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将假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扣押了,他要求假行驶证原件自己保留,派出所同意了。由于时间长了,假行驶证原件他现在也找不见了。在董建国拿钱离开一周左右,耀州区有个租赁公司的几个人到他家里要车,随后那辆雪佛兰轿车就被演池派出所扣了。他一直联系不上董建国,2014年7、8月份时,担保人张某1连本带息给他还了一万九千元。6、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4年4月19日中午12点,他接到刘家星的电话称其要给董建国租车做担保。董建国当天下午来公司签了合同,预交了两天的租金500元整后,就将车开走了。租金不足时,他们就打电话联系董建国,电话打不通。担保人与董建国也联系不上。他们通过公司车辆定位系统将车在演池乡孝慈村刘某家中找到,随后他就报了警。7、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4年4月21日下午2点多,张某1带着董建国到他家借钱,借款三万元,利息是五分,用董建国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做抵押,但是当时他手头没钱,他就给他妻弟刘某联系了一下,刘某答应借给董建国两万元。董建国就写了个借条,写的是借了他两万元,张某1作为担保人签了字。随后,他就把董建国抵押的车交给了刘某。8、被告人董建国供述证明,2014年4月的一天,他在耀州区安远汽车服务中心租赁了一辆红色的雪佛兰小轿车。第二天,他碰见张某1。他之前欠张某1一万二千元,张某1让他还钱,他没有钱。张某1让他把车抵押给别人,高息借二万元,等他工程款要下了,再把车要回来。后张某1提出以他的名义办个假行驶证抵押借钱,他同意了。借到车的第三天他就和张某1拿着假的手续找到张某2,提出以车做抵押借张某2两万元,每月利息两千元,张某2当时就给其妻弟打电话送钱。拿到钱他就给张某2打了一张两万元的借条,张某1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虽然借条上写的出借人是张某2,但实际上钱是张某2妻弟的,借条上写的钱是两万元,实际上他拿到手的只有一万八千元,因为张某2提前扣了一个月的利息两千元。拿到钱后,他还了之前借张某1的一万二千元,他自己拿了二千元,剩余的四千元张某1拿着。他把钱拿到手过了一个星期,租赁公司就给他打电话要车,他没接电话。后来他听说租赁公司在演池发现了车,张某2等人报案了,他就跑到外面打工去了。他身份证丢了,因为这个事在逃,去公安机关也办不出来真的身份证,他就办了一个假身份证叫韩虎。9、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假身份证证明,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将董建国持有的姓名为韩虎的假身份证予以扣押。10、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董建国,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1、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孙塬派出所证明、谅解书证明,2017年10月23日,在孙塬派出所的主持下,董建国家属对×××号牌小轿车车主薛某损失进行了赔偿,薛某对董建国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董建国从轻处理。12、抓获经过、羁押凭证、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2014年5月21日,董建国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上网追逃。2017年5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在未央区将董建国成功抓获。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7日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同年5月17日移交耀州公安分局。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铜耀检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代检察员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建国及其辩护人姜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建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建国能通过家属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董建国的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董建国的犯罪情节并非较轻,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建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董建国的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玉超
审判员 宋阿龙
审判员 闫 翠
书记员:张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